在許多國家/地區,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並不構成侵權行為。例如,在美國,版權受到「合理使用」原則所限制,評論、評述、新聞報導、教學、學術或研究等用途均可能裁定為符合合理使用原則。美國法官在判定對合理使用的辯護是否成立時,會衡量下列四項因素 (此處所列內容僅供教育之用)。而在其他國家也有類似的概念,也就是所謂的「合理處置」原則,唯實際認定情況可能有所不同。
提醒您,您有責任瞭解相關法律,並將法律所保護的使用行為牢記在心。如果您想要使用他人創作的版權保護內容,我們強烈建議您先尋求法律諮詢。YouTube 無法提供法律建議,亦無法代您判斷特定使用方式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原則。
合理使用的四項因素:
1. 使用目的及性質 (包含是否用於商業性質或非營利教育用途)
一般來說,法院判決的焦點在於使用行為是否有所「變化」。亦即,是否在原創內容之外添加新的表達或意涵,或是僅止於複製原創內容。
2. 版權作品性質
使用以事實為主要根據的作品比使用純屬虛構的作品,更容易被認定為符合合理使用原則。
3. 版權作品相關使用部分的整體數量多寡
引用少量原創作品內容比引用大量內容更容易被認定為符合合理使用原則。不過,如果引用內容屬於原創作品的「核心」部分,即使只佔整體的一小部分,在某些情況下仍可能違反合理使用原則。
4. 使用行為對於版權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造成的影響
如果使用行為對於版權擁有者透過原創作品獲利的情形造成損害,通常不太可能符合合理使用原則。如果是諷刺性的模仿作品,法院有時可能會認定為合理使用,這種案例則屬於此項原則的例外情形。
http://www.youtube.com/yt/copyright/zh-TW/fair-use.html